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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江蓬法交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肖胜华与文正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胜华,文正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江蓬法交初字第696号原告肖胜华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文正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文正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许军华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胜华诉称被告文正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判长     审判员  许军华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