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二终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郭瑞与韩春田、黄开虎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春田,郭瑞,黄开虎,阜阳市太平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亳民二终字第0008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韩春田。委托代理人:杨林,涡��县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瑞。委托代理人:司继业。原审被告:黄开虎。原审被告:阜阳市太平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雪,董事长。上诉人韩春田因与被上诉人郭瑞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1)利民二初字第0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春田的委托代理人杨林,被上诉人郭瑞及其委托代理人司继业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黄开虎、阜阳市太平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郭瑞于2010年12月14日经安徽省老乡物流公司中介由被告韩春田的车辆为郭瑞运送瓷砖,从山东临沂至涡阳。韩春田的车辆挂靠阜阳市太平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2月15日由被告黄开虎驾驶的被告韩春田的车辆皖K×××××号货车拉着原告的瓷砖由山东临沂行到新沂到邢州的高速公路段时,因被告黄开虎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碰撞护栏后翻入沟中,致使车辆损坏,路面受损,货物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黄开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其货物损失,未果,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郭瑞与被告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由于被告韩春田的驾驶员黄开虎在该次货运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车主韩春田理应赔偿由此次事故给原告郭瑞造成的损失。故对原告郭瑞要求被告韩春田赔偿其货物21937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黄开虎、阜阳太平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其损��的请求,因被告黄开虎是车主韩春田的雇佣人员,阜阳太平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被告韩春田车辆的挂靠单位,不是该次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的其他损失,因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故对原告提出的赔偿其他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春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瑞货款2193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韩春田承担。上诉人韩春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被上诉人根本没有提供货物瓷砖合法的增值税发票,而提供的仅是“奥达建陶有限公司内部销售清单”。上诉人认为该证据来源不合法,与本案没有关联,内部销售清单属于公司内部的、单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反映,时间、地点、数量、价格均存在极大的主观性和人为性;所以,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证实,即便真实,也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奥达建陶公司售给被上诉人的瓷砖全部装在上诉人的货车上。因为被上诉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合同协议书”仅载明被上诉人托运的货物是瓷砖,重量为85吨,而关于该批货物的具体规格、型号、数量、实际价值等并没有任何记载,上述证据根本不能确定涉讼货物的价值;而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讼货物的价值,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21937元缺乏事实依据。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代理人根本没有见到被上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不仅允许证人作证,而且采信证人证言,程序违法。上诉人认为在本次承运合同中,被上诉人明知货运存在风险,也明知被上诉人对货物灭失所承担的责任,其采取的是一般托运方法,且未向托运人如实申报货物价值、亦未对托运货物进行保险等保价处理,故对货物灭失的真实价值无法确认,亦有责任。上诉人还认为本次承运合同不仅没挣到一分钱运费,还导致车辆严重受损,路产受损,上诉人已支付施救费1800元,路产赔偿13560元,车辆维修费40000余元尚无着落。到目前,车辆还在山东境内,已修好,上诉人因未借齐修理费而未能提车。上诉人经济确实困难,无力赔偿被上诉人货损。被上诉人庭审答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程序。l、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该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被告负全部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答辩人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且各证据材料间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完全能够证明被答辩人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给答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本案件适用法律正确。因为被答辩人方面的原因导致答辩人货物损失,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裁判,是完全正确的。二、被答辩人歪曲事实,滥用诉权。1、在上诉状中被答辩人提出货物重量为85吨是错误的。根据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可以知道,该货物重量为30吨。2、上诉状中被答辩人提出该批货物没有具体规格、型号、数量、实际价值等,是毫无根据的。根据答辩人提交的证据,我们可以得知,该批货物为80×80#(纸)耐磨砖(优等品),830件,货款为人民币2193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答辩人为故意歪曲事实,信口开河。3、上诉状中被答辩人提出该车目前仍在修理厂是错误的。答辩人亲眼所见,该车目前己经投入使用进行运营。由此也可以知道,被答辩人在捏造事实。三、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其支付的施救费1800元、路产赔偿13560元、车辆维修费40000元等损失和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本案中,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都应当由被答辩人承担,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提出这些损失和本案无任何联系。至于被答辩人提出的其无赔偿能力无力支付答辩人的货损,更不应当成为其上诉的理由。首先,被答辩人多年从事货物运输,具有较强的经济能力。其次,法院判决案件是根据双方的责任和法律事实、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具体经济能力不能成为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的因素。补充答辩意见:奥达建材公司因不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权限所以未开具。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陈述和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货物价值为多少?认定货物价值为21937元依据是否充分?2、一审证人出庭是否合法?一审判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3、被上诉人对货物价值是否如实申报及做保价处理?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当承担责任?本院认为:一、双方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本案的货物运输事实并无争议,仅对一审认定该货物价值为21937元存在争议。被上诉人郭瑞在一审期间提供有两份证据证��该货物价值:一份为奥达成品出库单,上面有货款21937元的记载;另一份为2010年12月20日上诉人韩春田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内容中,上诉人韩春田认可其于2010年12月14号从山东临沂河东奥达瓷砖厂拉回瓷砖价值21937元,因驾驶员不当在新沂公路翻车,此责任全部由己方负责。一审庭审中,韩春田辩称韩春田字迹与证明的其它字不是同一个字体,但未明确不是自己书写,也未提出鉴定申请。二审庭审期间,在对该证据进行质证时,要求韩春田委托代理人杨林通知韩春田三日内到庭核实该证明签字是否为韩春田本人所写,韩春田一直未到庭核对,对该证明应予认定。该证明内容能够反映韩春田认可货物价值为21937元的事实。因此,被上诉人货物的价值可以认定为21937元,上诉人认为货物价值为21937元依据不充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上诉人称原审根本没见到��请证人出庭的申请,一审法院不仅允许证人出庭且采信证人证言,程序违法。经审查,一审中未见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也未见通知证人出庭的回证,无法确认证人是否被申请出庭作证及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前提出申请;证人在一审庭审笔录中也未有签字,一审采信该证言不符合证据认定规则,应予纠正。二审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纳。三、上诉人认为在本次承运合同中,被上诉人明知货运存在风险,也明知被上诉人对货物灭失所承担的责任,其采取的是一般托运方法,且未向托运人如实申报货物价值、亦未对托运货物进行保险等保价处理,故对货物灭失的真实价值无法确认,亦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在将货物转移给承运人之后,货物的风险责任即转移给承运人承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未如实申报货物价值,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因未进行保险等保价处理应承担责任,也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支持。因此,上诉人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院虽然在认定证据上存在错误,但不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8元,由韩春田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 燕��判员佘朝霞审判员 郑彩玲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建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