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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二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与张彦、魏雪强、陕西利华豪威科工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张彦,魏雪强,陕西利华豪威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负责人乔方,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张彦,男。被执行人魏雪强,女。被执行人陕西利华豪威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鹏。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与张彦、魏雪强、陕西利华豪威科工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于2010年8月5日作出的(2010)西新执证字第9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5月12日,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借款本金648477.49元及截止2010年7月31日的利息15837.17元、罚息3324.08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新执二字第002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