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2487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晓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晓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487号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安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樊琦,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瑞,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晓竞,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晓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