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2661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661号原告朱某,西安庆华民爆集团公司职工。被告马某,西安北方庆华特种能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25元,另725元由本院退付原告。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爱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