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郑某1与潘晓东、赖培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1,潘晓东,赖培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郑某1,男,199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法定代理人郑某2,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是郑某1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卓某1,女,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是郑某1的母亲。被告潘晓东,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法定代理人潘某,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是潘晓东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卓某2,女,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是潘晓东的母亲。被告赖培福,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山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1诉被告潘晓东、赖培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1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其他诉讼费160元,由原告郑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文锋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碧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