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汕河法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20-03-16
案件名称
黄某芳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芳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汕河法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陆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芳,曾用名黄某深,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陆河县,现住陆河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5月27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河检刑诉字(201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芳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伟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黄某芳将其情妇黄某1带回家中,当晚,黄某1仍被黄某芳挽留在其家中过夜。当晚23时20分许,黄某1的儿子黄某2及其儿媳妇刘某找到黄某芳家,向黄某芳之母询问黄某1的下落,黄某芳与黄某1两人藏匿在家里的木棚上,避而不见。黄某2便向110报警。河南派出所民警卢某、罗某军及协警林某接到报警后赶到黄某芳家中处置警情。卢某三人到达黄某芳家后,将藏匿在木棚上的黄某芳与黄某1叫下来。这时,黄某芳与黄某2争吵起来。黄某芳恼羞成怒,先后在家里拿过玻璃酒瓶、砖头、木棍、镰刀准备打向黄某2。罗某军见状便将黄某2、刘某劝出门外,而黄某芳则被卢某、林某和黄某芳之母劝住。黄某2、刘某走出门后,黄某芳夺门而出,在路上拾起砖块追击黄某2、刘某。卢某、林某、黄某1三人便也跑出门外劝黄某芳,酒兴发作的黄某芳不听劝告,继续追赶,途中被卢某抱住往回拉。黄某芳在挣脱时就近取水泥块将卢某的左手肘砸伤。经法医鉴定,卢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为证明上述事实,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黄某芳的供述;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人林某、黄某1、黄某2、刘某的证言;作案工具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损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缴获赃物照片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黄某芳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建议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黄某芳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芳六个月以下拘役。被告人黄某芳辩称:公诉机关对其的犯罪指控无异议,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黄某芳将其情妇黄某1带回家中,当晚,黄某1仍被黄某芳挽留在其家中。当晚23时20分许,黄某1的儿子黄某2及其儿媳妇刘某找到黄某芳家,向黄某芳之母询问黄某1的下落,黄某芳与黄某1两人藏匿在家里的木棚上,避而不见。黄某2便向110报警。河南派出所民警卢某、罗某军及协警林某接到报警后赶到黄某芳家中处置警情。卢某三人到达黄某芳家后,将藏匿在木棚上的黄某芳与黄某1叫下来。这时,黄某芳与黄某2争吵起来。黄某芳恼羞成怒,先后在家里拿过玻璃酒瓶、砖头、木棍准备打向黄某2。罗某军见状便将黄某2、刘某劝出门外,而黄某芳则被卢某、林某和黄某芳之母劝住。黄某2、刘某走出门后,黄某芳夺门而出,在路上拾起砖块追击黄某2、刘某。卢某、林某、黄某1三人便也跑出门外劝阻黄某芳,酒兴发作的黄某芳不听劝阻,继续追赶,途中被卢某抱住往回拉。黄某芳在挣脱时就近取水泥块将卢某的左手肘砸伤。经法医鉴定,卢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本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芳的亲属积极赔偿了医疗费给被害人卢某、林某,被告人黄某芳在本案中的行为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两被害人均请求给予被告人黄某芳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黄某芳的供述;2011年5月26日23时12分许,我和黄某1在河田镇人民中路电信局桥头一宵夜摊吃宵夜,期间我们都喝了酒,吃完宵夜后,我和黄某1就回到我自己住的地方。不久黄某1的儿子黄某2来到我家门口,砸我家的大门,并大声骂我和黄某1,说黄某1不知廉耻,说我拐卖妇女,同时我听到黄某2打电话报了警。不久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出警到了现场,黄某2这时大声骂我并说要拿刀砍我母亲和我儿子。我听到十分生气,于是就冲出房间想拿杯子或者酒瓶和黄某2打架,黄某2看到这样后就马上跑开了,我在地上拿起一块砖头跑出大门追黄某2,派出所的公安人员看到这样就冲上来抱住我并叫我不要这样,让公安政法部门来处理此事。当时公安人员卢所抱住了我,我极力反抗。然后我蹲在地上,卢所也蹲下来,我就随手在地上捡起一块水泥块朝他的手砸了一下,当时我因为喝了酒,也有点模糊,他有没有受伤不太清楚。后来现场来了很多公安同志把我抓住了传唤至公安机关。2、被害人卢某的陈述;2011年5月26日23时18分,我所接110指令称:黄某2报称其母亲黄某1被黄某深留在位于河田镇对面埔的家中,不让黄某1离开,要求处理。接警后我与民警罗某军、协警林某赶往现场进入黄某深家中,屋里有黄的母亲、黄某1、黄某2,黄某2称黄某1被黄某深从上护老家骗回黄某深家中,不肯让其离去,当时黄某深躲在一房间的天花吊板上不肯下来面对,后才下来,当时黄某深一身酒味,并称黄某2之前有大力敲他的门,威胁他的家人,黄某深不肯让黄某2及其母亲离去。我和罗某军一直在劝阻黄某深,并安排黄某2及其家眷离开,黄某1留在现场安抚黄某深,黄某深见黄某2等人要离去,就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朝黄某2扔去,黄某深还在地上拾起一根木棍要去追打朝黄某2等人,我和林某立即将木棍抢了下来,并将黄某深往回拉,在路上黄某深又拾起一块砖头,我与林某将砖头抢开,从黄某深背后抱住,并推着他往他家的方向走,此时黄某深蹲下身去,我抱住他以为他醉倒了,也跟着蹲下去,蹲下去后,我的左手肘部被黄某深用砖块砸了一下,被砸后,感觉手臂又麻又痛,接着,黄某深又用手来抓我的手,我的右手手指被抓伤,他又挣脱抱着他的双手,在挣脱的过程中,我的左胸部被他的手肘部撞了一下,我的双手就松开了。此时协警林某也过来帮我控制黄某深,黄某深也被跟着过来的黄某1推回家中,我受伤后立即致电李所长,随后黄某深被带回公安局。3、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实: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芳妨害陆河县公安局河南派出所出警执行公务致民警卢某受伤的经过情况,与被害人卢某的陈述相吻合。4、证人黄某1的证言:黄某芳与我早在二十多年前就认识了,当时我已经结婚了,可他没有结婚,一直以来他对我十分痴情,也一直对我纠缠不清。我有老公和孩子,一直没有答应他的要求。直到今天下午(2011年5月26日)黄某芳用各种威胁手段把我从上护骗到河田来,大约十一点多我去到他家,与他发生了一次性关系。然后在下午二点多我说要回家,可他用各种手段和花言巧语不让我回家。直到晚上八点多,我们在陆河县河田镇人民中路一间宵夜店吃宵夜。吃完后,我一直要求我要回家,可他不答应,强迫我与他在一起过夜。在宵夜店他喝了酒,一直纠缠我到十一点多。这样我只好跟他回家。在黄某芳的家里,我准备洗澡时,听见外面有人找我,我与黄某芳就到棚上躲起来。可是最后还是被我儿子和儿媳妇找到了。然后黄某芳与我儿子黄某2打了起来。过了一阵后,我儿子便用电话报警了。没多久,民警到达现场,黄某芳从棚里下来继续与我儿子等人吵架,并顺手拿起一块砖头要追打我的儿子黄某2。民警便抱住黄某芳,不让他用砖头伤人。不料黄某芳竟用砖头砸公安民警,然后民警强行把黄某芳推回屋里,可黄某芳还几次要跑出来追打我儿子等人,可都被民警制止了。没多久,其他民警也赶到现场,把黄某芳强制押送到河南派出所。5、证人黄某2的证言:2011年5月26日时许,我和我的嫂子一起到陆河河田镇丰田村对面埔黄某芳的家里找我母亲。到了之后,我看见房子里面还有灯就敲门,敲了很久都没有回应,我继续敲,过了十几分钟后就有一个老妇女出来开门,开门后她告诉我他儿子黄某芳不在家,我母亲黄某1也不在家,屋里只有她和她孙女两个人在家。在我的再三要求下她才让我进去看,我在他们家的房顶上发现了我母亲和黄某芳,我当时就很生气就从他们家的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想吓一吓他,我的嫂子看见后就把我手上的菜刀抢开了。之后我就走出门外打电话报警,并在路口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到。派出所的人员很快就来到了现场,我告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黄某芳和我母亲在房顶。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到房顶叫他们下来,黄某芳下来后就发疯了似地推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见此情形就叫我先离开,我就先离开了。6、证人刘某的证言;2011年5月26日22时许,我和小叔子黄某2一起到陆河县河田镇对面埔黄某芳家里找我母亲黄某1。到了之后我们就敲门,敲了很久之后都没有回应,黄某2很生气地用脚去踢那扇门。过了十几分钟,一个老妇女出来开门,开门后她告诉我们他儿子不在家,黄某1也没有在他们家,屋里只有她和她孙女两个人在家。在我们的再三要求下,我们在他家的房顶上发现了黄某1和黄某芳,黄某2当时很生气,就从他们家的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说要去砍死黄某芳。我看见后就马上把黄某2手上的菜刀抢过来,之后我就走出门打电话报警,并在路上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很快派出所的两名工作人员就来到了现场,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到房顶上叫他们下来。黄某芳下来后就像发了疯似的推出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并捡起地上的石头要砸黄某2。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见此情形就叫我和黄某2先离开,之后我们就先离开。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损伤照片证实:在本案中,被害人卢某、林某在执行公务时所受的损伤均属轻微伤。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陆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三中队于2011年6月15日对发生在2011年5月26日河南派出所卢某等人在河田镇对面埔处置警时被黄某芳打伤一案的现场进行勘察。现场位于陆河县河田镇对面埔木材厂工地。现场的南侧10米处是木材厂,周围有瓦房,现场的东南侧50米处有一通信基站,北侧50米处是陆河大道,西南侧250米处是司法局。补充现场勘查时,现场已被破坏,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9、作案工具照片、缴获赃物照片,随案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均能相互印证,可作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芳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芳的亲属已经就医疗费用事宜对被害人卢某、林某作出了赔偿,被告人黄某芳在本案中的行为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芳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提出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黄某芳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彭树潺代理审判员 陈永凡人民陪审员 陈石豪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惠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