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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清英法民二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罗兴发与苏建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发,苏建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清英法民二初字第315号原告罗兴发,男,46岁,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苏建平,男,成年人,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兴发与被告苏建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罗兴发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兴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5.31元,由原告罗兴发负担。审判员  蓝文聪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新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