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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锐、方学良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第三人郑继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锐,方学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郑继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黄锐,男,出生于1975年10月19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方学良,男,出生于1964年7月5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召明,四川尚上律师所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科华北路66号。负责人孙传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玉红,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第三人郑继禄,男,出生于1963年4月24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锐、方学良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第三人郑继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锐、方学良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锐、方学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锐、方学良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