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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孙小明与章海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明,章海明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225号原告:孙小明,男,196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章海明,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明诉被告章海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孙小明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俞朝辉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熊科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