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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韩杰与王敏、张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敏,韩杰,张志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敏,教师,系张心超之妻。委托代理人:赵长利,安徽省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杰。委托代理人:孙斌,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侠,退休干部。原审被告:张志强,系张心超之子。上诉人王敏因与被上诉人韩杰、原审被告张志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一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一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江海洋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