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刑执字第305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滕国海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滕国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3052号罪犯滕国海,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了(2009)甬北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滕国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滕国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滕国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受监狱行政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滕国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滕国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