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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梁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西刑初字第44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3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刑诉字(2011)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艳、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办理相关的延期审理手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梁某租住的北湖某小区XX栋X单元XX号房和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小区XX栋X单元XXX号房内,缴获梁某持有的“冰毒”共20.79克、毒品“麻古”可疑物57粒(净重5.37克)、毒品海洛因净重11.26克。经鉴定,从上述“麻古”、“冰毒”中均验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海洛因中验出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证人李某、胡某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毒品犯罪,是累犯,且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3月2日起至2014年3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陆小玲人民陪审员  何曼玲人民陪审员  黄 润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