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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民初字第01989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万和与汪开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万和;汪开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无民初字第01989号 原告黄万和,男,住无为县。 被告汪开保,汉族,住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万和诉被告汪开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万和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万和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万和承担。 审判员  何艾云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