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无民初字第01989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万和与汪开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万和;汪开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无民初字第01989号 原告黄万和,男,住无为县。 被告汪开保,汉族,住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万和诉被告汪开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万和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万和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万和承担。 审判员 何艾云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