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诉执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柯臣、马志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臣,马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诉执初字第243号被执行人:柯臣,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司机,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马志刚,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柯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武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柯臣与被执行人马志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马志刚已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柯臣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武诉执初字第243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明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