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范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轩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范刑初字第00102号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轩,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05月24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轩犯盗窃罪,于2011年08月0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05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轩伙同他人窜至范县龙王庄邮政储蓄所门口盗窃价值4543元的摩托车一辆。公诉机关认为李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李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05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轩伙同他人窜至范县龙王庄邮政储蓄所门口,将范县陆集乡孙堤口村村民孙XX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钱江110”型摩托车盗走。经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4543元。案发后,摩托车已返还失主。以下证据来源合法,且均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李轩对其盗窃摩托车的事实的供述;证人李XX、孙XX关于其摩托车被盗的证言;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4543元;范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返还失主;被告人李轩的户籍证明;现场方位图、刑事技术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轩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表现,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轩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9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祖伟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