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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民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兰升刚与臧来硕、青岛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升刚,臧来硕,青岛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1954号原告兰升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臧来硕,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升刚诉被告臧来硕、青岛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兰升刚提供的被告臧来硕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原告兰升刚亦未能提供被告臧来硕的其他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薛见霞不能提供被告臧来硕的确切地址,在原告不申请法院公告送达的情况下,应认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兰升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3元,全额退还原告兰升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来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