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刑执字第3077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吴二燕犯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二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3077号罪犯吴二燕,于湖南省古丈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了(2009)甬慈刑初字第1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二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二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二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6月获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二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二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董俊慧审 判 员 陈作岚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