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民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朱静安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瓯北镇营销服务部、浙江献忠拉链实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静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瓯北镇营销服务部,浙江献忠拉链实业有限公司,季仁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朱静安,女,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阿华,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瓯北镇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永嘉县瓯北镇罗浮街北段第*幢南起1-2间。法定代表人麻熠文。被告浙江献忠拉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谷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献忠。被告季仁善,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静安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瓯北镇营销服务部、浙江献忠拉链实业有限公司、季仁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纠纷已经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静安撤回起诉。本案应收诉讼费用4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朱静安承担。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尉子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