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郝利宁减刑裁定书 (445)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郝利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782号罪犯郝利宁,女,1981年4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绥德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吴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利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6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7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郝利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09年7月至2011年4月获得积极14次。本院认为,罪犯郝利宁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利宁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 庆 利审判员 王康喜喜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媛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