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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莫某与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资民初字第327号原告莫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刘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因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继应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灵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