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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尤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贺焕社审 判 员  李小斌人民陪审员  杨灵芝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