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尤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贺焕社审 判 员 李小斌人民陪审员 杨灵芝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