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二初字第370-3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阮某与张某、吴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二初字第370-3号原告阮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担保人刘某。担保人广西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某。被告张某。被告吴某。第三人南宁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本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西民二初字第37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张某、吴某、第三人南宁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查封第三人南宁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南宁市心圩镇某村52%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第三人南宁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异议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书》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初字第370-2号民事裁定书。审判长 卢文胜审判员 伍 彦审判员 梁 付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