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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二初字第370-3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阮某与张某、吴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二初字第370-3号原告阮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担保人刘某。担保人广西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某。被告张某。被告吴某。第三人南宁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本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西民二初字第37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张某、吴某、第三人南宁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查封第三人南宁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南宁市心圩镇某村52%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第三人南宁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异议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书》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初字第370-2号民事裁定书。审判长  卢文胜审判员  伍 彦审判员  梁 付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