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郁某与戴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856号原告郁某。委托代理人张文萍。委托代理人李国元,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某与被告戴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郁某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郁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郁某负担。审判员 汪洪宝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