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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郁某与戴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856号原告郁某。委托代理人张文萍。委托代理人李国元,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某与被告戴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郁某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郁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郁某负担。审判员  汪洪宝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