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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汉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张鸣与米居安、严大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鸣,米居安,严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汉执字第00422号申请执行人张鸣,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17日,安康市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米居安,男,回族,生于1954年2月2日,安康市人,住汉滨区老城办。被执行人严大华,女,汉族,生于1963年9月8日,住址同上,系米居安之妻。张鸣与米居安、严大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安汉民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米居安、严大华同意给张鸣办理位于安康市汉滨区文昌路文昌小区5号楼西单元西户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办理,权利人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需房产部门协助,本院同时向安康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安康市房地产管理局已将安康市汉滨区文昌路文昌小区5号楼西单元西户房屋产权过户在张鸣名下。本案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安汉民初字第69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乐发波二〇一一年八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张瑞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