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泗商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郑建锋与王文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锋,王文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泗商初字第322号原告郑建锋。委托代理人郭惕平。被告王文钊。原告郑建峰(以下称原告)为与被告王文钊(以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先由审判员朱光明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6日、201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建峰的委托代理人郭惕平、被告王文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星期。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诉请判令被告归还给原告借款50000元、支付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31日利息375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借条》。证明被告于2010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辩称,2010年4月底、5月初,在杭州市双浦镇袁家浦村一赌场,原、被告等人一起参与赌博。被告在赌博时,因缺乏赌资,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共计50000元,约定每天利息200元。50000元款项,被告在赌博时输了。借款后,被告支付给原告5000元至6000元。2010年6月1日,被告受胁迫出具了《借条》。2010年6月27日,原告的老婆发短信要求被告归还80000元,被告没有归还。2010年6月29日,原告的老婆叫人将被告殴打致伤,原告为此向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双浦派出所报案。50000元借款是在赌博时所借,案件已由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不同意归还。被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手机短信。证明借款用于赌博,否则一个月不可能产生30000元利息。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2011)杭西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没有就被告辩称的所谓涉案50000元借款系在赌博场所发生的事实作出确认。法庭质证时,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即《借条》和(2011)杭西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借条》是被告在受胁迫情形下书写,且50000元钱实际上是在2010年4月底、5月初在赌场上拿到的。对(2011)杭西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50000元借款是在赌博场上所借,原告老婆胁迫被告出具《借条》,提起诉讼也是原告老婆的意思。法庭质证时,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即手机短信和(2011)杭西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发短信人姓“庞”,并非原告,且短信显示的金额为80000万元,该证据缺乏关联性。对(2011)杭西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没有异议。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即《借条》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2011)杭西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即手机短信缺乏证明力,不予认定。根据上述本院采信的证据记载的内容,本院就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0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有证据显示,涉案借款发生在2010年6月1,至今已一年有余,原告要求被告归还5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没有证据显示,原、被告就涉案借款的利息有某种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31日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没有证据显示,涉案借款发生在赌博场所,原告明知或应知被告取得涉案借款之目的在于赌博,被告的抗辩理由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文钊归还给郑建峰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郑建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王文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9元,由郑建峰负担8元,由王文钊负担1051元;王文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光明人民陪审员 陈顺根人民陪审员 张 良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