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刑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贺新军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新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刑初字第00316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新军。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1)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新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9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贺新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10日6时许,被告人贺新军驾驶陕ARS6**号轿车沿包茂高速公路西铜段由北向南行驶至811KM+400M处时,与前方因故障停放在道路第三车道、第四车道上贾红驾驶的陕K597**/陕KE2**挂号半挂车左后角追尾相撞,致陕ARS6**号轿车后排乘坐人黄海宽受伤、副驾驶位置乘坐人杨丽抢救无效死亡。经咸阳市高交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贺新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被告人贺新军与被害人杨丽的亲属郭凤云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1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黄海宽放弃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新军在开庭审理���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海宽的陈述、证人贾红等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图、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民事调解书、被害人杨丽亲属申请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新军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贺新军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新军与被害人杨丽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新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芳妮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