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行审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墨市国土资源局、即墨市鳌山卫镇姚家庄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国土资源局,即墨市鳌山卫镇姚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行审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即墨市振中街7号。法定代表人元廷世,局长。委托代理人宫进高,即墨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即墨市鳌山卫镇姚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姚正福,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即墨市国土资源局对即墨市鳌山卫镇姚家庄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土地违法一案于2010年7月6日作出的即国土罚字[2010]11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即墨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即墨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即墨市鳌山卫镇姚家庄村民委员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新峰审 判 员 邹淑珍人民陪审员 康 蕾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爱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