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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湄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何金杨与何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湄商初字第158号原告何金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志荣。被告何凯。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杨与被告何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杨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金杨以被告何凯借款已付清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金杨负担。审 判 长  谢 剑代理审判员  谢玉山人民陪审员  傅津海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