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湄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何金杨与何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湄商初字第158号原告何金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志荣。被告何凯。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杨与被告何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杨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金杨以被告何凯借款已付清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金杨负担。审 判 长 谢 剑代理审判员 谢玉山人民陪审员 傅津海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