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袁欣与左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欣,左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袁欣(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80123413),男,1978年1月22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左浩(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9112021433),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欣与被告左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欣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左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欣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左浩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天祥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