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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袁欣与左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欣,左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袁欣(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80123413),男,1978年1月22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左浩(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9112021433),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欣与被告左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欣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左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欣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左浩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天祥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