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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商初字第2286-1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山宝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吴江市山宝铸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2286-1号原告杭州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姑娘桥村。法定代表人傅世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乐,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告吴江市山宝铸造厂,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震泽镇东栅。法定代表人杨阿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山宝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4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吴江市山宝铸造厂限额在4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晓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