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欧元亮与李大命、袁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元亮,李大命,袁建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1272号原告:欧元亮,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大命,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袁建平,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九伟,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东路**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欧元亮诉被告李大命、袁建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元亮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大命、袁建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元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元亮撤回对被告李大命、袁建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元亮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