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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凡艳华与凡长绳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凡艳华,凡长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凡艳华,农民。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宇,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凡长绳,农民。上诉人凡艳华因与被上诉人凡长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00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凡艳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凡长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008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