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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二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石思德与汪自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思德,汪自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692号原告:石思德,公务员。被告:汪自友,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思德诉被告汪自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思德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汪自友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舒乐家园8号楼102室(房地权证号为皖舒字××号)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思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原告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汪自友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舒乐家园8号楼102室(房地权证号为皖舒字××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查明春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