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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湖长商初字第467-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长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长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信××与信××(××)有限公司、杨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长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信××,信××(××)有限公司,杨某某,方某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湖长商初字第467-2号原告:长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城××小区××室。法定代表人:杭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城镇花菇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被告:杨某某。第三人:方某某。原告长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信××(××)有限公司、杨某某及第三人方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臧峻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第三人已支付大部分款项,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76元,减半收取1338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958元,由原告长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臧峻月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