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巨炎与张杰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巨炎,张杰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张巨炎,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张杰峰,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巨炎诉被告张杰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巨炎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巨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