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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488号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安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樊琦。委托代理人吕瑞,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向东,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向东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向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