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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276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招××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某某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某某,广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某某,广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1)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冷×公司与何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与约束。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冷×公司解除与何某某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何某某于2002年8月入职冷×公司,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何某某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冷×公司依法应当与何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本案中,冷×公司在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要求何某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到何某某拒绝后,即在2010年8月6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于2010年8月1日起解除与何某某的劳动关系。冷×公司上诉主张是因为何某某多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才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并以公司规章制度为依据,主张冷×公司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此,本院认为,冷×公司是在何某某不同意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这一行为表明何某某多次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行为并未达到双方必须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冷×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与何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解除与何某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另外,冷×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第三条规定:”屡次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服从公司调动,给公司生产及日常管理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从一般大众对文字的正常理解来看,只有冷×公司举证证明何某某不服从工作安排给公司带来较大损失时,才能依照该规章制度开除何某某,本案中,冷×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何某某存在上述事实,其解除与何某某的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支付何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审计算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招××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许  炎  兴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亚玲(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