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石本祥与汪自清、汪新献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本祥,汪自清,汪新献,涡阳县宏博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0248号原告:石本祥,农民。被告:汪自清(曾用名汪兵建、汪兵见),农民。被告:汪新献,农民。被告:涡阳县宏博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新华街。法定代表人:郭文英,该公司经理。原告石本祥与被告汪自清、汪新献、涡阳县宏博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石本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石本祥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玉新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