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二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海英诉关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英,关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二初字第323号原告:刘海英,女,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7706230944。被告:关术,男,1954年6月17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5406170630。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英诉被告关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英于2011年8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刘海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玉芳代理审判员 马笑昆人民陪审员 金艳玲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齐永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