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泌执裁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黄二妹四人与翟振江等人财产权属纠纷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二妹,翟小红,翟付朝,翟付国,翟振华,翟振江,翟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泌执裁字第104-5号申请执行人黄二妹,女,49岁,汉族,农民,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翟小红,女,27岁,汉族,农民,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翟付朝,男,23岁,汉族,学生,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翟付国,男,20岁,汉族,学生,住泌阳县。被执行人翟振华,男,63岁,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执行人翟振江,男,52岁,汉族,个体户,住泌阳县。被执行人翟振海,男,44岁,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案外人周大景,女,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泌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二妹四人与被执行人翟振江三人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因被执行人翟振江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08)泌执裁字第104-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翟振江之妻周大景的部分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翟振江之妻周大景,在银行帐户中的存款扣划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银行帐户(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对本院(2008)泌执裁字第104-4号执行裁定书,所冻结被执行人翟振江之妻周大景的银行帐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玺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孙全香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松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