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周法执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梁某某申请执行西安市周至县秦岭面粉厂、周至县尚村镇人民政府仓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西安市周至县秦岭面粉厂,周至县尚村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82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周至县秦岭面粉厂。被执行人周至县尚村镇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梁某某申请执行西安市周至县秦岭面粉厂、周至县尚村镇人民政府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至县尚村镇人民政府已以4000元现金折其应返还的5327.5市斤小麦,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7)周经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