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温商外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余列伟与胡建高、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列伟,胡建高,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商外初字第2号原告:余列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国朋。被告:胡建高。被告: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列伟与被告胡建高、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列伟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列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余列伟负担。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陈 雁代理审判员 许良岳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仲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