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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温商外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余列伟与胡建高、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列伟,胡建高,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商外初字第2号原告:余列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国朋。被告:胡建高。被告: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列伟与被告胡建高、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列伟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列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余列伟负担。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陈 雁代理审判员  许良岳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仲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