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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执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何群英与张春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群英,张春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执字第1268号申请执行人何群英,农民。被执行人张春雅,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何群英与张春雅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春雅与其丈夫唐建伦有共同共有位于本市观海卫镇卫东村东城边街157号的房产一幢。因张春雅与其丈夫唐建伦对该房产暂无析产,故暂不宜处理。申请执行人何群英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张春雅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张春雅尚欠申请执行人何群英借款500000元。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26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