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威环民一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姜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XX,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威环民一初字第252号原告姜XX,男,194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工业新区���被告周XX,女,194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姜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3月19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08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3月19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亦无财产和债务纠纷。被告周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告的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应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经威海工业新区XX村村委开具证明证实被告周XX自2008年2月离家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以上,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姜XX与被告周XX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大凯审 判 员 陈为良代理审判员 刘萌萌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慧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