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王某,女。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黄 勃审判员 郑琰丰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 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