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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潘福建与杨建林、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658号原告:潘福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包巨峰。被告:杨建林。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柯银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凤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林。法定代表人:高德宝。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潘福建诉被告杨建林、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13日裁定中止诉讼,中止情形消失后,本院依法恢复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福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2元,减半收取991元,由原告潘福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