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4463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凤勇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勇,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4463号原告陈凤勇。委托代理人陈启疆,男,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唐延路与高新四路东北角中天五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赵向东。(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勇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48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5674元。审判员 柏小彬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庆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