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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初字第2879-1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和海与丁玉同、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海,丁玉同,王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初字第2879-1号原告李和海,男,1962年12月12日生,现住莱西市。被告丁玉同,男,1977年8月6日生,现住莱西市。被告王双,女,1976年8月12日生,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海与被告丁玉同、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丁玉同、王双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了李和海所有的房产一套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丁玉同、王双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