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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山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江书路与黄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书路;黄小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山民初字第00452号 原告江书路,男,汉族,农民。 被告黄小荣,女,汉族,农民。 原告江书路与被告黄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书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临东 审 判 员  王建鹏 人民陪审员  李 涛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齐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