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山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江书路与黄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书路;黄小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山民初字第00452号 原告江书路,男,汉族,农民。 被告黄小荣,女,汉族,农民。 原告江书路与被告黄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书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临东 审 判 员 王建鹏 人民陪审员 李 涛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齐 伟 关注公众号“”